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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5日

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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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員受賄攜禁物囚3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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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懲教署2級懲教助理蘇立松,收受囚犯女友提供的貸款及10,000元賄款,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0個月、罰款1,300元,並須歸還10,000元予政府。

 

     31歲的被告蘇立松,因收受囚犯女友提供的貸款及10,000元賄款,攜帶違禁品進入監獄給予該名囚犯,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

 

     法官杜溎峰宣判時指出,懲教署職員收受利益,以攜帶未經許可的物品進入監獄,乃屬嚴重罪行;被告的行為破壞監獄秩序,並危害監獄的有效管治。

 

     被告今天被裁定8項罪名成立,包括5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1項串謀將未經許可之物品帶出監獄,以及1項串謀將未經許可之物品引進監獄。

 

     案情透露,去年4月至11月期間,被告駐守赤柱監獄,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下,收受1名女子提供多筆合共1,900元的貸款,以及1件價值1,000元的船隻模型。該名女子的男友當時正在赤柱監獄服刑。

 

     去年8月,被告再收受該名女子提供的10,000元現金,作為攜帶1部傳呼機進入監獄給予其男友的報酬。

 

     該名女子去年7月及8月,分別兩次要求被告攜帶合共20張相片進入監獄給予其男友;其後被告在該名女子要求下,再攜帶1副眼鏡進入監獄給予該名囚犯作為生日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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