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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22日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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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船主非法出口電子廢物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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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兩名船主因未持有許可證而出口共約4,700部電腦顯示屏,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並分別罰款5,000元及10,000元。

 

     今天被判刑的船主,出口約2,800部含有陰極射線管的電腦顯示屏;昨天被判刑的船主,則出口約1,900部這類電腦顯示屏。有關的兩艘船隻,過去兩周在駛往內地途中被水警截獲。

 

內地不入口廢顯示屏

 

     環境保護署表示,廢電腦顯示屏含有鉛和其他國際公認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有害的物質;而有害廢物的跨境轉移,則受到《巴塞爾公約》管制。

 

     由於內地通常不會容許廢電腦顯示屏進口,因此,環保署不會發出任何該等的許可證,除非這類廢料的進口事先獲得內地主管當局同意。

 

     環保署與水警和海關緊密合作,致力打擊有害電子廢物非法轉移。

 

檢控個案迄今十七宗

 

     今年首8個月,本港共截獲66宗懷疑有害電子廢物的貨運;其中17宗已採取檢控行動,其餘案件正在調查。水警本月初截獲的汽車廢電池,當局正在調查。

 

     為加強管制和打擊非法進出口有害電子廢物,環保署最近去信《巴塞爾公約》的所有海外夥伴,重申合力打擊有害電子廢物非法進出口香港的需要。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7附表,含有陰極射線管的廢電腦顯示屏,是列作有害廢物;未持有許可證而進出口這些廢物均屬有罪。

 

     初犯者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再犯者最高可被罰5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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