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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7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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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運狗隻入境罰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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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自然護理署

     今年6月26日,1名男子企圖從內地偷運25頭小狗進入香港,違反本港法例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及421章《狂犬病條例》,8月31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0,000元。

 

     案情透露,警方在石涌凹的路障截查該男子的汽車時,在車尾箱發現該批小狗。當時該輛汽車正從沙頭角駛往粉嶺。

 

     警方隨後把個案轉介漁農自然護理署調查及進行檢控,最後該名男子被定罪,狗隻被充公。

 

     法庭認為,該男子把小狗藏於車尾箱運送,缺乏適當通風措施,使小狗承受不必要的痛苦,違反了《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而石涌凹因預防狂犬病需要而定為動物管制區,該男子在該處收藏狗隻,也違反了《狂犬病條例》。

 

     漁護署高級獸醫師(進出口)盧立本說,漁護署與警方及香港海關經常合作,阻截企圖從內地及其他國家非法輸入動物和雀鳥的行為。

 

     盧立本說:「這些工作除了保障動物福利,並確保動物經人道方式運送外,對預防主要動物傳染病如狂犬病和禽流感等,也發揮關鍵作用。」

 

     市民把動物或雀鳥輸入本港,不論是進口或轉口,事前均須獲漁護署簽發特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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