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表示,留意到近期有人未獲批准,以「會員」名義,並向每名乘客收取約20元的車資,違法經營市區至新田公共交通交匯處的非專營巴士服務。
運輸署將聯同警方展開執法行動,全力打擊違法活動。有關營辦商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元,並取消客運營業證,不可再經營巴士服務。
運輸署今天指出,任何向乘客個別收費的巴士服務,或接載任何市民而在12個月內營辦超過14天的免費巴士服務,均必須先獲得運輸署署長的批准,方可開辦,否則便屬違法。
營辦未經批准巴士服務,觸犯《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4條,或《道路交通條例》第52條;定罪後前者可被判罰款10萬元;後者初犯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入獄3個月,再犯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入獄6個月。
運輸署署長可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0條展開研訊,按研訊的結果及情況,可取消有關巴士營辦商的客運營業證,令營辦商不可再經營巴士服務。
由去年年底至今年8月,運輸署已展開了約50宗研訊。在已判決的個案中,約15名巴士營辦商轄下約30輛巴士,遭暫時吊銷客運營業證及車輛牌照2 - 4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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