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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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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護照集團成員被囚 2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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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

     1名收買護照集團成員因管有他人身份證及處理贓物,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27個月。

 

     入境事務處警告,根據法例,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管有他人身份證,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0年。

 

     被告梁子俊,29歲,被控1項無合理辯解管有他人身份證及1項處理贓物的控罪,今天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當中處理贓物罪被判入獄兩年,而無合理辯解管有他人身份證則被判入獄6個月,其中3個月刑期與處理贓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案情透露,入境處因應報章刊登內容暗示以金錢作報酬的收買護照廣告,展開調查。

 

    調查發現被告曾於報章刊登可疑廣告,並懷疑被告把收買得來的護照收藏在油麻地1個住宅單位內。

 

     今年2月,入境處人員在羅湖口岸扣留從內地返港的被告,並隨即押解他到油麻地目標單位內搜查。

 

     行動中檢獲17本屬於他人的護照 (包括13本香港特區護照、3本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1本美國護照)、1張香港身份證、1張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多張報章刊登廣告的收條,以及超過10張不同電訊公司的手提電話卡。

 

     檢獲的其中1本香港特區護照、香港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是兩宗家居盜竊案中的失物;案件現正由警方跟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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