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發出諮詢文件,就「代作決定」及「預前指示」兩種醫療情況,展開諮詢,諮詢期至今年9月30日。
「代作決定」指涉及由第3者為陷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就醫療問題代為作出決定;「預前指示」涉及個人就自己日後再沒有行為能力作出有關決定時,希望接受的健康護理或醫治而預先作出決定的指示。
目前《精神健康條例》訂有條文,分別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財產及事務的處理、監護及給予同意接受醫療作出規定。
法改會今天發表《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前指示諮詢文件》諮詢文件指出,由於陷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不屬於該條例中「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定義範圍,所以究竟誰有權力可代他們授權接受醫療,或在無持久授權書的情況下代為處理其財產及事務,這點並不清晰。
擬修訂現有條文定義
故此,小組委員會建議修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定義,以清楚表明該條例中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給予同意接受醫療、監護和處理其財產及事務的條文,也適用於陷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
至於預前指示,目前並沒有法律架構給予這類指示任何效力。但小組委員會不贊成立法處理這個問題,而是設計預前指示範本,供有意就自己的未來健康護理預先作出決定的人士考慮採用;並鼓勵有意發出預前指示的人士採用這範本。
預前指示所載的指令,只會在3種情況下生效:即個人的病情到了末期、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或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況,或無法就自己的醫護和醫療事宜參與作出決定。
預前指示並非安樂死
目前的構思是,預前指示範本應由兩名見證人見證,其中1名見證人應為醫生;而兩名見證人均不得在預前指示作出者的遺產中有任何權益。小組委員會並建議設立24小時可供查閱的中央註冊處,以保管所有預前指示。
小組委員會強調,任何指明對末期病人不提供或撤去人工維持生命程序的決定,均會繼續受到醫療專業所遵從的醫護及倫理指引所規管,這種決定並不等於「安樂死」。
醫院管理局《對維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療的指引》已列明代成年人作決定時需考慮的各項重要原則。
根據現有指引,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有效預前指示應受到尊重,而小組委員會所建議採用的預前指示範本,旨在提供有助確保個人意願得獲澄清的方法。
政府應推動公眾認識
小組委員會建議,政府當局應鼓勵希望作出預前指示的人士,尋求法律意見和先與自己家人討論;家人也應獲鼓勵在個人作出預前指示之時陪同在場;而政府當局在推動公眾認識和理解預前指示時,應盡量爭取如醫務委員會及醫院管理局等有關團體的支持。
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劉柔芬強調,諮詢文件的建議,旨在引發討論,並不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人士就本諮詢文件發表意見,並請於2004年9月30日或之前將有關的書面意見,送達: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愨大廈20樓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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