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被控偽造賬目罪成,今天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4 - 6年。案發於1997年12月至1998年2月期間,涉款2,980萬元。
案中49歲男被告被判入獄6年,41歲及32歲女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半及4年。
案情透露,1997年12月至1998年2月期間,49歲男被告向1間本地銀行申請4張總值2,980萬元的信用狀,向他的3間公司及1間屬於他的債權人公司購買應課稅酒精。
案中兩名分別41歲及32歲的女被告,負責簽發有關文件如發票及收貨單,以證明貨品已運予該名49歲男子;但有關交易全屬偽造。
銀行在不知情下兌現信用狀,但男被告沒有向銀行歸還為數2,980萬元的款項,並於1999年11月被頒令破產。
在2000年9月,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接獲投訴,懷疑該名男子涉及詐騙,於是展開調查。
警方經調查後,2002年6月3日落案控告3人,今天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4 -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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