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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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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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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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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賦權第三者強制執行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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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立法賦予訂立合約雙方以外的第3者,取得和強制執行該合約的權利。

 

     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小組委員會主席余若海表示,建議是針對「不是立約一方的人不能根據合約而取得和強制執行權利」這原則,從而為有關的法律問題,提供全面、有系統和具連貫性的解決辦法。

 

尊重各方立約自由

 

     余若海指出,改革的根本原則,是要尊重立約各方訂立合約的自由,並在適當的情況下,落實他們令第3者受惠的意願。

  

     如果立約各方不欲建議的法例適用於他們的合約,可以在合約中清楚訂明該法例並不適用。

 

     至於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一般而言,不是立約一方的人,不能根據合約而取得和強制執行權利;而不是立約一方的人也不能根據合約而要承擔法律責任。

 

     前者受到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庭、學者及法律改革組織的廣泛批評。

 

全面解決有關問題

 

     舉例來說,甲和乙訂立協議,甲據此支付一筆款項予丙。如果甲後來沒有付款予丙,丙便會因為不是立約方而不能強制甲履行有關合約。

 

     小組委員會認為,這項原則使立約各方令第3者受益的意願落空,而且過分複雜和不確定,也容易令人作出武斷的決定。

 

     故此,建議透過詳細的立法方案,改革而非完全廢除這項原則,從而為有關的法律問題提供全面、有系統和具連貫性的解決辦法。

 

處理法定例外情況

 

     小組委員會建議,新的法例,應處理源自該委員會所提議的法定例外情況,包括:

 

•應如何指定第3者?

 

•第3者應在什麼情況下有權強制執行他不是立約一方的合約?

 

•應如何在立約各方更改或撤銷合約的自由與第3者的權益之間找到平衡?

 

•法庭應否有酌情權批准立約者更改或取消合約?

 

•承諾授予第3者某些利益的立約一方,在第3者為強制該立約一方履行承諾而提起的訴訟中,應可提出哪些免責辯護、抵銷及反申索?

 

歡迎討論發表意見

 

     余若海表示,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發表意見、評論或建議。

 

      諮詢文件現已上載法改會網站,或可於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20樓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索取。

 

      市民可於8月31日,以電郵(hklrc@hkreform.gov.hk)或郵寄方式,向法改會提交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