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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月2日

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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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督察受賄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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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地政總署1級地政督察文新明,在未經許可下收受120,000元貸款,協助他人在1宗新界收地項目中詐騙賠償,被粉嶺裁判法院判處入獄4個月,緩刑1年。

 

     若有關收地賠償的申請獲得批准,地政總署將被詐騙支付共2,100,000萬元的賠償金。

 

     現年47歲的文新明,今天承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即政府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利益。

 

魚塘東主提供利益

 

     同案67歲被告黎洪基,是魚塘東主,承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8 (1)條,即經地政總署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向文提供利益;被判入獄4個月,緩刑1年。

 

     黎洪基的45歲妻子簡有彩,也因與案件有關而被起訴。她承認1項罪名,即偽造由1間魚欄、1間米店及1間魚苗公司發出合共43張的單據。

 

     裁判官將簡有彩的判刑押後至6月17日,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簡有彩暫時被還押懲教署看管。

 

     北區地政處在2001年12月,展開1項鄰近深圳河的收地項目。根據有關項目,除註冊地主可獲得賠償外,受收地影響的魚塘經營者也可獲得恩恤賠償。

 

偽造文件騙取賠償

 

     案情透露,在2002年2月,黎洪基聲稱自己為受該收地項目影響的5間魚塘的經營者,並向地政總署呈交恩恤賠償申請。北區地政處發現黎洪基的申請有可疑,遂要求提供更多證明支持其申請。

 

     黎洪基其後呈交多份聲稱由1間魚欄、1間米店及1間魚苗公司發出的文件,以證明有關魚塘涉及的租約及商業交易。

 

     去年6月,文新明就應如何與北區地政處的職員就其申請進行商討提出建議,而兩人的兩次對話在廉署人員監聽下進行。文新明在6月24日前往黎洪基經營的魚檔,並向他收取120,000元現金。

 

     兩人在6月27日被廉署拘捕,並在警誡下接受問話時,承認有關貪污行為。而簡有彩在警誡下承認,黎洪基呈交予北區地政處的文件由她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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