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教授劉明珠,因使用虛假文件向大學詐騙自行租屋津貼共約86萬元,今天被區域法院判入獄6個月,緩刑兩年,另須向中大歸還約26萬元。
歸還的款額,是被告若根據自置居所資助計劃應得的津貼與自行租屋津貼的差額。
49歲的劉明珠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法官賴磐德宣判時指出,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對社會的貢獻,故判處她緩刑。
案情透露,劉明珠在案發期間,在中大任職高級講師。她分別於1996年6月21日及1999年6月22日,使用載有虛假、有錯誤或欠妥的陳述的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意圖欺騙大學。
劉明珠在有關虛假陳述中,聲稱大埔康樂園的租用住所,並非她本人及╱或其配偶所擁有;她本人、其配偶及其配偶的任何家人對該租用物業沒有財務權益。
劉明珠利用有關虛假陳述,獲得中大發放逾86萬元的租屋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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