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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29日
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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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酒後駕駛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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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

     兩名男子酒後駕駛,分別被判處入獄。警方呼籲駕駛人士,酒後駕駛為刑事罪行,違例者可被判監禁。

 

     1名27歲男子,在復活節假期兩次因酒後駕駛罪名被拘捕,周二在屯門裁判法院�認兩項酒後駕駛的控罪後,被判罰款7,500元、停牌4年及入獄兩個月。

 

     新界北交通總部人員在4月10日凌晨,發現該名男子駕車在元朗教育路及豐年路交界�規則地移動。警員截停該車並為男子作酒精呼氣測試。

 

     測試結果顯示,他體內的酒精含量超出標準,警方因此將他拘捕。其後他獲准保釋外出以待進一步調查。

 

     該名男子在4月13日上午5時,駕車在土瓜灣環達街被截停及並被發現酒後駕駛。

 

     在4月22日另一宗法庭聆訊中,47歲男子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酒後駕駛的控罪。

 

     該男子在3月9日據報被發現在上水馬會路酒後駕駛。他被判罰款8,000元、停牌18個月及入獄兩個月,緩刑18個月。

 

     警方呼籲駕駛人士,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酒後駕駛是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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