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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4日

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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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不區別婚生與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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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員會居籍小組今天發表諮詢文件,對斷定個人居籍的法律,提出改革建議。

 

     這些建議包括已婚女子的居籍不再取決於其丈夫的居籍,以及廢除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區別,和生來的居籍和附屬居籍這兩個概念。

 

     小組主席余若薇表示,建議除了改變已婚女子的居籍,並不會改變很多人的居籍。

 

冀澄清簡化有關法律

 

     余若薇說:「現在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區別,以及生來的居籍和附屬居籍這兩個概念,均造成很多不妥善之處。

 

    「這方面的法律頗為技術性,小組建議廢除這區別及這兩個概念,可以澄清和簡化有關的法律。」

 

     諮詢文件指出,透過居籍把個人與某個法律制度連結起來,目的是為了斷定主要涉及其法律地位及財產等事宜,包括締結婚姻的法律行為能力、承認外地離婚或合法分居、個人訂立遺囑的能力及遺囑的有效形式。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居籍這概念頗為重要,而在國際私法中,也起�重要的作用。儘管居籍這概念有其重要性,但斷定個人的居籍的規則,經常受人批評為過於複雜及極為技術性,而且可能會引致荒謬的結果。

 

多國已修訂居籍規則

 

     在普通法地區,不同的法律改革機構,曾建議修訂關於斷定居籍的規則。澳洲、加拿大、愛爾蘭、紐西蘭及南非,已立法落實該等建議,修訂斷定居籍的規則。

 

     小組希望,諮詢文件所提出的建議,能藉�簡化居籍的概念,和較易確定個人的居籍,從而改善普通法在這方面複雜和混亂的情況。

 

     小組強調,諮詢文件中的建議,並不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而是旨在推動有關討論;小組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發表意見。

 

     公眾可於法改會的網站,瀏覽諮詢文件。所有意見須於5月31日前,電郵至hklrc@hkreform.gov.hk,或郵遞至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廈20樓法改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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