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奧地利藉男子較早時被裁定詐騙罪名成立,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
被告於2002年6月游說其43歲英國藉男性朋友,與他在香港成立投資公司,業務包括透過收購1間在奧地利的公司,在奧地利投資。
受害人與被告協議由受害人以股東身份,提供300萬美元貸款成立營運基金,被告表示,其於奧地利投資的項目,獲1間奧地利機構保證提供200%的貸款。
為游說受害人參與合作,被告向受害人出示1份聲稱由該奧地利機構發出的虛假文件,以及1份虛假信件,詳細列出受害人交付訂金的手續細節。
受害人於2002年6月10日及7月9日,分別把150萬美元及140萬美元存入1個銀行戶口。被告其後於上述期間,分6次在受害人不知情下,提取所有款項。
受害人發現款項被提取後,於同年12月19日向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報案。
警方去年1月25日拘捕被告,並於翌日落案起訴被告。他於3月1日被裁定兩項以詐騙手段在銀行紀錄來促致記項罪名成立,今天被判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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