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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2月20日
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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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受賄囚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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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二級懲教助理利志明,未經許可收受2,000元貸款,並為囚犯攜帶支票進出石壁監獄,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並須歸還2,000元予政府。

 

     33歲的利志明,較早時承認4項罪名,包括訂明人員接受利益、把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以及兩項把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裁判官彭中屏宣判時斥責被告嚴重違反懲教署對他的信任。

 

     這案的判刑起點為9個月,但由於被告認罪及在廉政公署的調查中提供協助,故減刑至4個月。

 

     同案另一被告為36歲的Vu Van-lao,今天也被判入獄4個月。

 

     Vu較早時承認3項罪名,包括把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以及兩項把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案情透露,去年5月,Vu在石壁監獄服刑期間,答應1名囚犯安排被告把1張22萬元的支票帶給他簽署,並要求收取30,000元至50,000元作為酬勞。

 

     懲教署接獲消息,並懷疑有職員涉及貪污,遂把案件轉介廉署。

 

     控方今天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子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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