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懲教助理利志明,未經許可收受2,000元貸款,並為囚犯攜帶支票進出石壁監獄,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並須歸還2,000元予政府。
33歲的利志明,較早時承認4項罪名,包括訂明人員接受利益、把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以及兩項把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裁判官彭中屏宣判時斥責被告嚴重違反懲教署對他的信任。
這案的判刑起點為9個月,但由於被告認罪及在廉政公署的調查中提供協助,故減刑至4個月。
同案另一被告為36歲的Vu Van-lao,今天也被判入獄4個月。
Vu較早時承認3項罪名,包括把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以及兩項把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案情透露,去年5月,Vu在石壁監獄服刑期間,答應1名囚犯安排被告把1張22萬元的支票帶給他簽署,並要求收取30,000元至50,000元作為酬勞。
懲教署接獲消息,並懷疑有職員涉及貪污,遂把案件轉介廉署。
控方今天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子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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