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在處理房屋委員會轄下多個屋苑的裝備合約及監管工程時,收受承建商及供應商的賄款合共300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今天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7年。
原訟法庭也頒令陳裘大須向政府歸還已收受的賄款,合共260萬元;餘下40萬元是陳裘大同意向其中1名承建商收受的賄款。
現年58歲的陳裘大,較早時被陪審團裁定10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條。
法官彭鍵基宣判時指出,被告的貪污行為證據確鑿,而被告對收受賄款的解釋不可信。
在10項貪污控罪中,8項指陳裘大收受多名房委會認可承建商及供應商合共240萬元賄款,作為向他們提供協助的報酬。有關協助涉及與房委會及╱或房署之間往來事務的辦理及監管施工。
另一控罪指陳裘大以相同理由,同意向其中1名承辦商收受40萬元賄款。
餘下1項控罪指他收受1名房委會供應商20萬元,作為就其兒子申請政府合約工程師職位提供協助的報酬。上述罪行於1999年4月至2001年8月期間發生。
控方今天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譚民輝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就榮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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