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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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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控專員不檢控梁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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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樂士
獨立意見: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納兩名分別來自本港和英國的私人執業大律師的意見,不檢控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
錄像連結 *

     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宣布,就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本年度財政預算案公布增加首次登記稅前買車一事,決定不向他作出檢控。

 

     刑事檢控專員表示,是在全面考慮過證據、法律和兩名分別來自本港和英國的私人執業大律師的意見後作出這決定;並已得到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接納。

 

     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表聲明,表示尊重律政司作出的決定。

 

     聲明指出,《基本法》第6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行政長官也將繼續致力保障律政司根據《基本法》賦予權力執行刑事檢察工作的獨立性。

 

蓄意避稅證據不足

 

     江樂士今天會見傳媒時表示,不檢控是因為整體證據未能證明梁錦松在2003年1月購買1輛汽車時,故意及蓄意避稅。

 

     他表示,在案件的早期階段,梁愛詩已授權他決定是否檢控梁錦松,以排除任何因她與梁錦松之前的工作關係而可能予外界產生偏袒的感覺。

 

     江樂士強調,如果整體證據能達致合理的定罪機會,檢控梁錦松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江樂士說,由於這宗案件敏感性高,涉及重要人物,引起大眾關注,所以決定尋求外間資深執業大律師的獨立意見。

 

足夠步驟避免偏私

 

     他說:「由於律政司司長和梁錦松曾經長期是同事,所以決定不參與這案件,將案件交給他處理,故當局已做了一切可行的步驟,避免偏私。」

 

     他強調,這是他們首次公開外間律師的獨立意見,個案的透明度很高。

 

     刑事檢控專員是於12月5日收到法律意見,並隨即通知律政司,最後於本月9日決定不向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提出起訴。

 

     江樂士說:「今次是律政司的最後決定,之前並沒有向行政長官匯報,亦沒有徵詢他的意見。」

 

     兩位私人執業大律師,資深大律師祈理士(John Griffiths)和御用大律師韋爾森(Martin Wilson)在檢視整體證據後均認為,不能確立檢控梁錦松「在公職中行為不當」的罪行,在本案中達致合理的定罪機會根本並不存在。

 

不申報為避免尷尬

 

     他說,祈理士和威爾遜雖然認為梁錦松應向行政會議申報買車,但這不足以構成被檢控的嚴重不當行為。證據顯示,他的錯誤至多只是想避免尷尬而已。江樂士認為他們的見解正確。

 

     江樂士說,衡量所有的證據後,不能證明本案有刑事成分可以達到提出檢控所要求的標準。

 

     在香港,只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才會作出檢控。除非控方認為已有可被接納、足夠和可靠的證據將1名人士交付審訊,否則不會作出檢控。

 

     江樂士說,當控方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並沒有達致合理的定罪機會時,便不會檢控涉嫌人士。

 

     他說:「在香港,一個人不會僅僅被懷疑觸犯刑事罪行,便自動成為被檢控的對象。」

 

     廉政公署指出,其職責是依法調查懷疑與貪污有關的指控,並在調查過程中,盡力搜集證據,至於案件是否檢控,是由律政司負責作出決定。

 

     就律政司決定不就買車事件起訴梁錦松,廉署表示,將依照既定程序,把有關報告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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