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2003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個月。
58歲的黎偉鋒,較早時承認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裁判官陳仲衡宣判時表示,這案的判刑起點為兩個月,但考慮被告認罪及其背景報告,故將刑期減至1個月。
案情透露,黎偉鋒及其妻曾在索罟灣居住,但自1980年已遷往另一居所。
今年3月9日,黎偉鋒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選民登記申請表,登記為2003年索罟灣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的選民。
黎偉鋒在申請表中,訛稱他的主要地址是在南丫島索罟灣的居所,而該主要地址是他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黎偉鋒聲稱他在申請登記為索罟灣村選民之前的3年內,一直是該處的居民,並符合登記成為選民的資格。
黎偉鋒今年7月19日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投票,並於8月12日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
他承認在作出選民登記申請之前的3年內,他的主要住址並非位於索罟灣。
另一名索罟灣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黎有發(39歲),被廉署另案控以1項相類罪名,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裁判官將其案件押後至本月17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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