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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13日
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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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違防賄條例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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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華人廟宇委員會成員胡詠紀和建築公司董事劉東馳,因向代理人提供合共95萬元賄款,以在廟宇及墳場維修工程中獲得優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廉政公署拘控,並於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黃崇厚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宣判,並將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65歲的胡和44歲的劉,於2000年9月4日在1間位於北角的酒店內與譚乃炎晚膳。譚當時被8個慈善團體聘用為民政事務局轄下「信託基金、廟宇及墳場組」的執行秘書。

 

     他們商討胡及劉計劃在內地成立長慶苑工藝製品廠,向華人廟宇委員會的承辦商提供木材,並交由廣州市成就建材貿易行加工。胡及劉在長慶苑及成就建材皆有財務權益。

 

     胡在離開酒店前,給譚1個信封,內有現金10萬元,劉則支付了當晚的晚餐費用及酒店房租。

 

     胡在2000年9月4日 - 2002年3月31日期間,亦多次向譚提供合共85萬元的賄款,作為譚隱瞞胡在這兩間公司的財務權益,以及譚在與其主事人的業務上對胡、劉兩人和有關公司予以優待的報酬。

 

      譚亦因與案件有關較早時被廉署起訴。他承認1項收受利益罪名,並被判入獄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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