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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2日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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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港具優勢成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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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指出,香港具備多項優勢,包括地理位置適中、一流的基礎設施、通訊設備及交通網絡和優良的住宿設施,以及具有更切合時代的《仲裁條例》,是理想的仲裁中心。

 

     梁愛詩在「國際仲裁的法律和語言」會議上致辭時表示,香港不僅締造了適宜進行國際仲裁的環境,還可確保適用法律是參照國際承認的法律文本而制訂的。

 

     她指出,香港的裁決,可在《紐約公約》締約方的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得到執行。該公約承認與執行外國裁決。

 

     她說:「如在香港進行仲裁,可以避免許多因使用外地仲裁法而引致的語言問題。」

 

     梁愛詩說,在語言和文化的層面上,香港具備其他優勢,包括:

 

•香港對亞洲地區的調解風格特別容易產生共鳴,也精於糅合中西方的調解技巧;

 

•匯聚精通英語的律師和仲裁員提供國際仲裁服務,也有精通中文、熟悉中國事務和中國法律的律師,辦理調解內地交易糾紛的工作;

 

•法制建基於國際尊崇的普通法原則。

 

     梁愛詩說,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自1985年成立以來,得到政府全力支持,累積了不少專業知識,並建立了良好聲譽,成為區內首要的仲裁中心之一。

 

     從內地的角度而言,香港的位置,加上以上的優勢,令香港成為一個特別有利的地方,適合在此為內地的國際商業合同糾紛進行仲裁。

 

     梁愛詩說:「根據常規,內地涉及國際合同的當事人,可同意香港的法例適用於該合同,或因該合同而引起的糾紛亦可在香港解決。

 

    「為此,香港政府鼓勵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或合營企業的合營方,在香港談判和簽署涉外合同,選用香港法律為適用法律,並選擇香港法院或仲裁機構作為解決糾紛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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