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誌記者梁崇基,因向1名前護�員提供利益,以獲得在未經許可下進入電影拍攝場地,被西區裁判法院判入獄3個月。
法庭並下令,充公從被告搜獲有關該拍攝場地的底片及相片。
裁判官莊景傑宣判時說,29歲的被告所犯貪污罪行嚴重,而且有預謀地犯案,故須判處入獄。
裁判官斥責被告,利用行賄方式非法進入有關拍攝場地「偷拍」,並把有關相片作商業用途。
案情透露,澤東電影有限公司租用位於域多利道的1幢兩層高建築物,作為電影的拍攝場地。
任職忽然一周有限公司的梁崇基,在2月1日清晨接觸當時在場地當值的「Group 4」護�員謝輝,並自稱記者,要求進入場地拍照。
謝輝答應梁崇基的要求,並接受200元作為報酬。
由於照片質素不理想,梁崇基在2月5日返回有關拍攝場地,要求再次拍攝。梁崇基獲准進入場地,並拍攝更多照片;在拍攝後,另給100元予謝輝作為報酬。
案情又透露,梁崇基向謝輝提供1部攝錄機,拍攝場景及戲服,並答應給予500元作為報酬。
不過,由於電影其後暫停拍攝,故未有進行攝錄。
梁崇基今天在法院承認3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謝輝較早前已承認3項貪污罪名,即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和1項索取利益。他將於9月2日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