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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23日

廢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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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主非法出口電子廢物囚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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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1名船主因未持有許可證而出口有害電子廢物,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成,入獄兩個月。

 

     環境保護署和海關昨晨採取聯合行動,在筲箕灣避風塘堵截1艘內地船隻,並在船上發現約1,000台舊電腦顯示屏和電視機。

 

     調查發現,該船在土瓜灣收集電子廢物已超過1周。

 

首宗廢物處置例監禁個案

 

     環境保護署表示,這是首宗根據《廢物處置條例》而判處監禁的個案。

 

    《廢物處置條例》規定,進出口一般有害電子廢物,如舊電腦顯示屏和電視顯像管,均受許可證的管制。

 

     根據法例,任何人士未持有由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而進出口有害廢物,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轉移電子廢物受嚴緊監察

 

     環保署重申,有害電子廢物的轉移受到嚴緊監察。

 

     該署在各個邊境管制站及非法電子廢物出口黑點,定期檢查電子廢物和舊電子和電器產品的貨運,防止有人冒用二手貨物或非有害電子廢物的名義,出口有害電子廢物。

 

     該署又會與本地及海外管制當局合作,共同堵截及阻止這類活動。

 

    《廢物處置條例》自1996年經修訂後實施進出口廢物許可證管制以來,共檢控41宗非法轉移有害電子廢物,其中37宗被定罪。

 

     在過去12個月,共有3宗類似的進入口廢物的定罪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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