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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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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簽保能有效防止被告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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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措施: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簽保程序本身,不是從輕發落,而是防止被告人再犯罪的有效措施。

     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對被告人不提證據起訴而准予簽保的做法,必須獲得法庭認同是合適的處理方法時,才會予以採用。簽保程序本身,不是從輕發落,而是防止被告人再犯罪的有效措施。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昨天在金吉梅(案件編號:KCCC12594╱2003)一案中,接受案中被控藏有1粒軟性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n)的22歲女子作簽保安排。

 

     江樂士表示,他已親自審閱這宗案件的決定,並滿意這決定與公義相符。

 

     江樂士指出,簽保程序與普通法同樣歷史悠久。一直以來,簽保程序在香港運作良好。

 

     他強調,准許被告人簽保的做法,不應視為從輕發落,因為簽保程序本身,是防止被告人再犯罪的有效措施。

 

     該項程序可以讓被告人改過自新,也可促使被告人循規蹈矩,不再行差踏錯。被告人知道如在簽保期間內,再因行為不當而被判罪名成立,其簽保便會撤銷。

 

     當檢控人員掌握到新的資料時,必須探討是否適宜繼續進行已提出的檢控。而持續作出這樣的監察,是檢控工作的重要一環。

 

     江樂士指出,必須緊記的是,不提證據起訴而准予簽保的做法,必須獲得法庭認同是合適的處理方法時,才會予以採用。

 

     在一般情況下,涉及的罪行必須不屬於最嚴重類別時,裁判官才會同意判令被告人簽保。

 

     江樂士強調,檢控人員就應否檢控所作的決定,並非一門精密科學,而是必須時刻運用其判斷力、智慧和經驗,從而決定公義真正所在。

 

     不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只知以一成不變的方法處理每宗案件,這是錯誤的做法。

 

     本港每年均有數以千計的人,提出以簽保方式處理他們的案件。而獲這種方式處理案件的被告人,雖然其中有一、兩位可能地位顯要,但大多數都是一般巿民。

 

     不論被告人的身份、地位如何,檢控機關都是以絕對公平、公正的態度對待他們。

 

     江樂士指出,去年律政司發出的《檢控政策及常規》中,已清楚解釋守行為令的程序。

 

     其中第14段列明:「某人被控後,可能會要求控方不提出證據起訴,條件是被控人同意簽保守行為。倘控方和法庭均接受這安排,簽保安排可視作一種預防性的司法措施。雖然守行為的程序不能與判處罪名成立相提並論,但是也不能視之為『獲得釋放』。被控人知道若在簽保期間觸犯另一項不當行為,簽保安排可能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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