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申《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及國際人權標準;並強調沒有把內地法律引進香港,也不是匆匆立法。
政府回應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該條例草案所發表的聲明時指出,所有條文的解釋、適用及執行均需按照《基本法》第三章,即必須完全符合國際權利及自由標準,包括《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目前建議的法例條文,也較現行的叛國、煽動叛亂及保護官方機密條例更為寬鬆。
觀乎其他普通法國家類似的法例,港府現在提出的建議條文也相當寬鬆。
有關的條文中,一切與《基本法》第23條有關的罪行,被起訴人士均有權選擇由陪審團審訊,得到額外的保障。
條例草案現正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詳細審議。在公聽會中,約110個個人及團體,曾就條例草案提出意見。
返回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