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宣布,即將展開反恐怖主義第二階段的立法工作。
《2003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5月9日刊登憲報,5月21日提交立法會。
根據條例草案,當局將凍結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的非資金財產;並把以炸藥或其他致命裝置作出的恐怖主義式襲擊,以及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行為,列作刑事罪行。
政府將修訂現行禁止為恐怖分子組織招募成員的條文,並訂定適當的思想元素。
有關新訂罪行的條文,將按照多項國際公約的規定,把恐怖主義式的行為列作刑事罪行。
當局已就建議的執法權力,制訂有效的司法和程序保障。當局必須先經法院授權,才可行使執法權力。
政府也將履行多項國際公約中,有關引渡和相互法律協助的責任,制訂《逃犯(恐怖主義爆炸)令》、《逃犯(海上航行安全)令》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恐怖主義爆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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