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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29日
收費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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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強管制盜看收費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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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加強管制在未經許可下在香港接收已領牌收費電視節目服務,並於5月14日向立法會提交《2003年廣播(修訂)條例草案》作首讀和二讀。

 

     條例草案就未經許可而在沒有支付收看費的情況下接收已領牌收費電視節目服務訂立民事補救方法,以及就管有未經批准的解碼器作商業用途訂立民事補救方法及刑事制裁。

 

     管有未經批准的解碼器作商業用途,若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草案所訂定的民事補救方法,可讓持牌機構因家庭觀眾逃避繳交收看費或商業用戶違法而受到損失或損害時,對該等人士提出訴訟,以申索損害賠償,或申請發出強制令,或申索其他適當的補救、命令或濟助。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黎陳芷娟表示,政府在制訂這些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時,已考慮有關的因素,包括盜看對收費電視業界的不利影響、數碼化是否可有效解決問題、在2001年進行公眾諮詢的結果、執法的實際困難,以及私隱問題。

 

     政府認為,應採取循序漸進及審慎的做法,先引入民事補救方法,以管制家庭觀眾未經許可而接收收費電視節目,故不建議對家庭觀眾施加刑事法律責任。

 

     黎陳芷娟強調,政府絕不縱容盜看收費電視節目,並會密切監察情況,若家庭觀眾盜看的情況猖獗,不會排除最終採用要使用者負上刑事責任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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