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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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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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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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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條草案不涉「秘密審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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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強調,與一些人所指稱的相反,實施《基本法》第23條的條例草案中,並沒有任何關於「秘密審訊」的規定。

 

     區義國說,在建議的新法例下,任何刑事檢控均須符合正常審訊程序。任何人如被控以其中一項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均有權選擇由陪審團審訊。

 

     他指出,只有在遭禁制的本地組織提出上訴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出現採用條例草案所載的特別法庭程序。

 

     區義國強調,禁制某個組織並不涉及刑事審訊。這是由保安局局長作出的行政決定,有如很多其他行政決定,例如撤銷進行某類活動的牌照。

 

     他說,這項行政決定,不會直接引致任何刑事懲處,例如罰款或監禁,但意味該組織的活動必須終止。

 

     區義國說,很多行政決定都可向特別審裁處提出上訴,例如行政上訴委員會。在若干情況下,針對法律觀點提出的上訴可以向法院提出。

 

     《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建議,如果某本地組織被禁制,有關法律的論點可向法院提出上訴,而有關事實的論點亦可向一個獨立的審裁處提出上訴。

 

     文件清楚列明:「鑑於上訴可能涉及敏感的資料或情報,因此,上訴程序的規則在確保程序公平的同時,還須保護機密資料和資料來源免遭披露。

 

     「作出披露後如會令激進分裂組織內告密者的身分暴露甚或令人得悉告密者的存在,並危及人命安全,便是這類敏感資料的一個例子。

 

     「有人對特別上訴審裁處可能不如法院般獨立表示疑慮,政府作出回應,並建議任何針對禁制的上訴,都應向法院提出,但仍須保護機密資料和資料來源免遭披露。怎樣才可做到這點而又不損害上訴的公平性呢?」

 

     他說,加拿大的《移民法令》(Canadian Immigration Act)處理入境及移居到加拿大的事宜,並規定把可能從事間諜、恐怖活動或可能對國家安全構成危險的人驅逐出境。

 

     某人若非加拿大公民或永久性居民,並根據保安報告獲「證明」為被排除人士的話,則可透過上訴程序進行上訴。

 

     類似上述的制定規則的權力也見於《2000年英國恐怖活動法令》。根據該法令,政府如相信某組織涉及恐怖活動,則可禁制該組織。

 

     遭禁制的組織可向禁制組織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法令訂明法務大臣可為該委員會制定與上述類同的特別規則。

 

     區義國指出,《基本法》第23條的條例草案採用同類的方法,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但不一定要)訂立類似英國制定的規則。倘若訂立任何這類規則,必須經立法會審批。

 

     「因此,條例草案本身並沒有對上訴聆訊的方式作出任何限制。即使訂立了任何這類限制,立法會亦可予以修訂或廢除。」

 

     更重要的是,外國的先例並不限於入境案件。英國就有關被禁制恐怖組織提出上訴的訂立規則權力,顯然與目前的建議直接相關。

 

     「然而,建議的訂立規則權力,性質特殊,在往後處理條例草案時有需要全面探討有關的影響。」

 

     區義國強調,政府將致力確保憲法所賦予的公平聆訊權利可完全得到保障;也必須同時確保國家安全不會因披露高度機密的情報資料而受到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