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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月14日
《基本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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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長城指缺席聆訊與否由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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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會議成員廖長城今早就《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被取締組織的上訴聆訊中,缺席聆訊一點,只是給律政司一個申請的基礎,不是法庭一定要批准。

 

     至於不公開的意思,是指部分或所有公眾人士都不可在場聽訊,這並不代表不公平。

 

     廖長城說,這只是所謂法例賦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審訊這類案件時,訂立一些審訊程序,屬於一種附屬法例。

 

     所以,這是給他有權就上訴的機制訂立一些上訴程序的規則。也即不是必須這樣做,而只是給他權力作出一些規則,規則實質上怎樣?內容怎樣?怎樣針酌?是由他決定,也純粹由他去行使。

 

     至於當律政司司長認為,案件涉及的證據或陳述,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因而申請不作公開聆訊時,法庭將應律政司司長的要求,不准公眾人士出席聆訊的問題,廖長城說,在法庭進行法律程序時,律政司司長是起訴人,另一方面是被起訴人,故此,在程序上,律政司可向法院提出申請,但法院是否批准則是另一回事;律政司只是有權申請。

 

     他表示,除非有特別理由,一般來說,上訴或法院聆訊都是公開的。例如,商業秘密的案件,牽涉到發明或專利、或商業秘密,原告可向法院提出申請,不公開進行聆訊或部分聆訊,以保障商業秘密或發明。

 

     這基本上是同一道理,但理由不同,這是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

 

     當然,法院在接獲這個申請時,有酌情權考慮律政司的申請是否有理據,也要考慮到對被上訴人會否構成不公平審訊。考慮了雙方理由後取得平衡,然後作決定。

 

     換句話說,如果律政司申請而法院接納的話,法院才命令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不可在場聽訊。

 

     故此,這只是給律政司一個申請的基礎,不是法庭一定批准;第二,不公開的意思,是指部分或所有公眾人士都不可以在場聽訊,這並不代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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