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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月17日
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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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繼續維持法治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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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政府會繼續堅定遵行法治和保障人權的措施,她並強調雖然政府在某些課題上與立法會議員有不同的意見,但都不會危及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石。

 

     相反,這些基石確保政府得以有效管治香港。香港的獨特性得以維持。

 

     她今晚在立法會就《施政報告》答謝動議辯論致辭時,回應有評論指政府在1999年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做法,有損司法自主。

 

     梁愛詩指出,香港根據《基本法》完全享有司法自主。《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法院享有終審權,而人大常委會則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最終權力。

 

     她解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是合法合憲的。這反映了按照《基本法》遵行法治的情況。尊重法院的裁決,不等於政府不能或不應採取憲制上的補救辦法。」

 

     「我重覆,憲制上的補救辦法,去更改裁決帶來的後果。如果政府不這麼做,就會引致不可承受的後果。我們按照憲制上補救方法去做,才是真正尊重法治。當然這不表示我們可以推翻法院的有關裁決。」

 

     至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方面,梁愛詩指出,新法例既不會也不能減少香港市民按《基本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政府必須確保所制定的法例不牴觸本港須承擔的人權責任。

 

     她說:「對於《諮詢文件》載列的建議,律政司認為符合上述的人權規定,而這個意見也得到著名人權專家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先生(Mr. David Pannick, QC)的認同。彭力克先生信納建議的內容符合人權法律,並認為在法律原則上,建議並無不恰當之處。」

 

     「如果香港的法院裁定就《基本法》第23條制定的法例有任何條文抵觸《基本法》訂明的人權保障,該條文便會無效。由此可見,我們現時已有足夠的保障,足夠憲制上的保障,防止政府施行不恰當的法例。」

 

     就有議員認為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工作應交由法律改革委員會處理,梁愛詩回應,任何基本上涉及政策而非法律問題的事,一般都不宜由該委員會負責。

 

     她補充:「第23條涉及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等重要而敏感的問題。須予禁制的作為涉及政策問題,只有訂明有關的政策才可予以處理。若法律改革委員會試圖接手處理這類工作,可能有損其中立和獨立自主的地位。」

 

     梁愛詩重申,律政司會繼續肩負維持法治的重任,並同意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所言:「自1997年回歸以來,香港社會的法治一直得以持續發展,全賴我們對這方面的問題保持警覺意識,無論身負重任的管治者,或是市民大眾,均需對有關法治問題保留警覺。」

 

     「在這個議會內,法治問題不時受到關注。這可以顯示公眾對法治的警覺意識,有賴這種警覺,法治得以持續發展,因為法治能壯茁生存,對香港來說極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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