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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23日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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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及市政修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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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公眾�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明天(10月24日)刊憲,賦權食物環境�生署署長發出行政命令,禁止輸入、供應及命令回收有問題食物,保障食物安全。條例草案11月5日提交立法會。

 

     食物及�生局今天(10月23日)指出,近日牛奶及奶類製品驗出含三聚氰胺的事故,喚起市民對食物安全的關注,不少人期望政府能加快立例,加強規管供應和收回問題食物。

  

     鑑於本港9成以上的食物需要進口,禁止輸入令是最直接及有效的措施,防止問題食物進入香港市場。

 

     根據條例草案,食環署署長若發現某一海外工廠生產的食品,或某一批次的海外進口食品出現問題,可禁止輸入該工廠或該批次的食品。

 

     但若問題食物已輸入香港,或有關食物是本地生產或製造,食環署署長可發出禁止供應令,命令食物商不得在指定期限內,在市面供應有關食品。

 

     食物商接獲食物收回令,須按收回令指定的方式,回收任何已供應的食物,包括公開作出收回公告,以及即時通知消費者有關事宜及安排。

 

     食環署署長並可要求食物商查封、隔離、銷毀或按命令指定的方式,處置有關問題食物,違者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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