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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6日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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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汝樺:研引入酒駕傷人條款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表示,除了「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外,也可考慮是否加入「酒後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損」的條款,以完善現行法例。

 

     她說,也可在條例中加入「加重刑罰的因素」,即在酒精影響下危險駕駛的話,可以加重刑罰;長遠來說,宣傳教育也是很重要的工具。

 

     鄭汝樺今天(2月6日)在酒後駕駛跨部門會議後向傳媒表示,現在大部分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交由區域法院,再嚴重的交予原訟庭。

 

     她表示,將研究是否可以加入「酒後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損」的條款,並研究引入不同程度醉酒駕駛的罰則,即酒精超標程度愈高,對司機的判刑愈重;但她認為,立法必須小心取得平衡,罪行與罰則必須相稱。

 

     鄭汝樺說,如果需要修例,應先進行諮詢,而不是現在急於決定如何加重罰則。雖然社會有聲音認為判刑過輕,但有關案件交由區域法院審理,已能有效地回應這問題。

 

     新修訂的酒後駕駛條例2月9日(周一)生效,條例賦予警方權力,隨時抽樣對駕駛者作呼氣酒精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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