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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10日

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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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實用面積定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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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及房屋局公布,未建成一手住宅物業的統一實用面積定義,今天(10月10日)生效,並納入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規管範圍。

 

     經該署新批出的預售樓花申請項目,即日起須在售樓書中,採用統一的實用面積定義。

 

     統一後的實用面積是單位的面積,以及露台及工作平台面積的總和;物業的其他地方,如窗台面積,不包括在實用面積內,並須逐項列出。

 

     當局表示,實用面積的定義統一後,有助提高樓花銷售說明的透明度及清晰度,使置業人士更全面地掌握有關物業的面積資料。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發出新修訂的作業指引及標準價單範本,要求會員在新批出未建成一手住宅物業的售樓說明書及價單中,採用統一實用面積定義及表述方式。

 

     地產代理監管局也向地產代理發出通告,要求地產代理向準買家,提供全面和準確的單位面積資料;並與消費者委員會加強市民及地產代理行業的推廣及宣傳教育。

 

     在今天以前已獲批准預售的樓花,其售樓書及價單仍可採用舊有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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