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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21日
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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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規會修訂更改用途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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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規劃委員會今天(9月21日)公布兩份規劃須知,為有意把工業用途處所改作商業用途的申請人,提供有關更改用途的特別規定的須知;以及提供資料,說明履行安全措施的附帶條件。

 

     根據過往提交的規劃申請,城規會認為,在批准規劃許可前應審慎處理,必須向有關部門確定該申請是否有不能克服的困難,特別是未能以附加條件方式,解決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問題。

 

     有鑑於此,城規會修改申請規劃許可的申請須知,要求申請人遞交有關資料,包括標明申請地點所在樓宇位置的圖則,標明申請處所的所有出路設施、入口和內部通道。

 

     城規會已擬備新的須知,說明申請人獲得規劃許可後,在履行附帶條件時所須採取的步驟。

 

     特別就申請不涉及建築工程,毋須提交建築圖則的情況,該須知列明申請人應經規劃署轄下有關地區規劃處,向消防處提交相關文件作考慮,包括標明申請處所現有和擬議消防裝置及設備的圖則。

 

     基於消防安全考慮,城規會已修訂「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地帶及「工業」地帶內進行的用途╱發展而頒布的規劃指引,列明在現有工業樓宇地庫作商業用途的申請,從消防安全的角度,消防處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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