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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28日
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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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鐵合併草案七月呈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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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表示,行政會議已通過兩鐵合併條例草案,將於周五(6月30日)�登憲報,為落實合併地鐵及九鐵系統提供法律架構。草案將於7月5日提交立法會。

 

     如果立法會通過有關的法例修訂,地鐵公司將會邀請地鐵小股東通過合併建議。視乎修訂法例的進度,預計完成整個合併程序需時約1年。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表示,合併方案是一套公平、合理的方案,它已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基於普遍對兩鐵合併建議的反應正面,當局會進行法例的修訂工作及其他有關程序,以落實兩鐵合併。

 

     根據兩鐵合併的建議架構,九鐵公司會與地鐵公司簽訂經營權協議,授予地鐵公司使用其財產的權利以營運現有的九鐵路線、現正施工的九鐵新線(落成後)以及九鐵公司其他與運輸有關的業務。

 

專營權有效期50

 

     兩鐵合併條例草案授權九鐵公司授予地鐵公司服務經營權,擴大地鐵公司專營權的適用範圍,以營運九鐵公司的運輸服務。專營權的有效期亦由合併當日起,重新訂定為期50年。

 

     為了反映地鐵公司在合併後業務範圍的擴展,該公司的中文名稱會改為「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而英文名稱則維持不變。

 

     條例草案對專營權的撤銷、暫時中止及屆滿方面等的相關法例條文載有相應的修訂。

 

     合併後的公司若在營運九鐵上有嚴重失責,將會構成啟動撤銷整個專營權的理由,情況就如它在營運地鐵上有嚴重失責一樣。

 

草案賦予政府權力

 

     另一方面,合併後的公司倘若在履行與九鐵公司簽訂的經營權協議定下的責任時有嚴重失責行為,即拖欠付款、違反經營權協議下有關處置或抵押經營權財產的限制,即成為啟動撤銷合併後的公司的專營權中與九鐵有關部分的理由。

 

     條例草案賦予政府在專營權被暫時中止、被撤銷、或專營期屆滿後等特定情況下,讓政府有權在有需要時使用同時應用於營運地鐵和九鐵系統的共用財產(而合併後的公司亦將有類似的權利)。

 

     條例草案亦載有條文,訂明兩鐵合併時九鐵公司全體在職員工的僱傭合約會轉歸予合併後的公司,而他們當時的退休福利會在兩鐵合併後繼續有效。

 

     此外,條例草案亦有條文提供機制,將九鐵公司有關營運運輸服務的合約轉歸予合併後的公司。

 

     為更確切反映兩鐵合併後九鐵公司的職能,條例草案中有條文訂明,在經營權協議有效期間暫停九鐵公司有關營運運輸服務的法定權力和責任,以及在該期間撤銷九鐵公司需聘任行政總裁的規定。

 

     根據現時規管地鐵公司運作的架構,營運協議訂明有關票價的事宜﹔在兩鐵合併後,票價調整機制作為合併方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將會在政府與合併後的公司之間簽訂的綜合營運協議內訂明,做法與現時安排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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