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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7日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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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輪電動踏板車不能在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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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

     運輸署指出,「兩輪電動踏板車」的設計和構造,並不符合法例要求,故不能為該車登記及發牌。在本港道路,包括私家路使用未登記及╱或未獲發牌車輛,均屬違法。

 

     兩輪電動踏板車是由動力推動,以運載司機及其個人物品,屬於《道路交通條例》定義下的機械驅動車輛,並應分類為電單車。

 

     不過,由於該車的設計及構造,並不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要求,運輸署不能為該車登記及發牌。

 

     欲在道路上使用該車的市民應注意,在本港道路,包括私家路使用未登記及╱或未獲發牌車輛,均屬違法。

 

     按《道路交通條例》的定義,道路包括所有公眾可連續或間歇進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車場、通道、徑、路及地方。

 

     市民購買該車前,應先了解有關情況及其可用範圍。入口商及零售商在本港出售該車時,應向準買家清楚指出該車不能合法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否則可遭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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