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指出,「兩輪電動踏板車」的設計和構造,並不符合法例要求,故不能為該車登記及發牌。在本港道路,包括私家路使用未登記及╱或未獲發牌車輛,均屬違法。
兩輪電動踏板車是由動力推動,以運載司機及其個人物品,屬於《道路交通條例》定義下的機械驅動車輛,並應分類為電單車。
不過,由於該車的設計及構造,並不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要求,運輸署不能為該車登記及發牌。
欲在道路上使用該車的市民應注意,在本港道路,包括私家路使用未登記及╱或未獲發牌車輛,均屬違法。
按《道路交通條例》的定義,道路包括所有公眾可連續或間歇進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車場、通道、徑、路及地方。
市民購買該車前,應先了解有關情況及其可用範圍。入口商及零售商在本港出售該車時,應向準買家清楚指出該車不能合法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否則可遭檢控。
返回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