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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5日
電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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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發電話實務守則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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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管理局宣布,正式推行「處理有關機器發出而未經受話者許可的跨網促銷電話的投訴實務守則」;守則以自願方式實施,以作為建議中的《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前的臨時措施。

 

     根據該實務守則,如有兩宗投訴證明屬實,電話服務供應商可按照電話服務合約的條款,暫停或終止濫發電話人士(或機構)的電話線。

 

     電訊局今天表示,在諮詢電訊業界意見後,當局制訂處理有關「濫發電話」投訴的實務守則,供業界自願遵從。

 

     電話服務供應商在4 - 5月期間成功試行上述計劃,並合共終止了7組電話線;電訊局及業界現已準備就緒,正式推行該實務守則。

 

     根據該實務守則,如有兩宗投訴證明屬實,電話服務供應商可按照電話服務合約的條款,暫停或終止濫發電話人士(或機構)的電話線。

 

     電話用戶可就機器發出的「濫發電話」向電話服務供應商作出投訴;服務供應商可按照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包括收到「濫發電話」的日期和時間、電話內容及來電號碼(如有顯示)展開調查,並在有需要時對濫發電話的人士(或機構)採取行動。

 

     不過,電訊局強調,該實務守則並不適用於由人手撥出的促銷電話。

 

     實務守則及有關的投訴程序,已上載電訊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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