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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9日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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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灣河報告倡建築樓面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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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灣河發展項目獨立調查小組指出,前建築事務監督梁展文處理該項目時,除了豁免公共交通總站的決定,其他的決定無論從事實和行使酌情權的角度來看,均屬恰當合理。

 

     調查小組指出,若該發展項目的高度、體積和密度均屬過量,原因是法例管制不足,故須恢復對建築樓面面積上限的管制。

 

     西灣河發展項目獨立調查小組今天發表報告,就西灣河嘉亨灣(內地段第8955 號發展項目)建築圖則的申請,剖析核准地盤分類、公共交通總站豁免計入建築樓面面積,以及因應預留地區撥供公眾作通道用途,而給予額外建築樓面面積的程序,包括建築事務監督如何行使及在何種情況下行使其酌情權;以及檢討建築事務監督的酌情權是否恰當行使。

 

豁免申請處理不一致

 

     小組經仔細研究後認為,有關豁免公共交通總站的申請,帶給建築事務監督不少難題,因為以往如何處理公共交通總站,並不一致。

 

     至於公共交通總站的建築樓面面積,根據法律意見,建築事務監督若認為公共交通總站,事實是純粹為停泊汽車和汽車上落客貨用途而建,則《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便適用,並予以豁免。

 

     調查小組雖然認為該決定錯誤,但根據有關情況,不應歸咎或批評當時的建築事務監督梁展文。

 

     縱使其他人的決定或有不同,但按過去的個案和法律意見,梁展文可自行決定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豁免公共交通總站。在這個重要的背景下,當時的該項決定屬合理。

 

     調查小組表示,對條例和規例的詮釋,因人而異,差別也可以很大;但認為,《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適用的情況,僅限於有關設施是為主建築物和其佔用人提供,而且不是過量提供。

 

交通總站設施屬過量

 

     該決定即使事實上屬合理,但公共交通總站並非為主建築物和其佔用人提供;公共交通總站不屬該規例的範圍。無論如何,該項設施完全是過量的。

 

     調查小組指出,有關的各項決定使發展商獲得19,937平方米的額外樓面面積,發展項目的體積和密度因而增加,約是5幢大廈各幢增加8個樓層,單位數目約280個。

 

     調查小組認為,梁展文除了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給予豁免外,也根據屋宇署、規劃署及地政總署一同推廣的政策給予其他豁免,以透過豁免一些設施的建築樓面面積,包括露台、更寬闊的走廊、更寬敞的升降機大堂、公用的空中花園、公用的平台花園及其他類似設施,鼓勵發展商興建「環保及創新的樓宇」。

 

     當局也訂有政策,鼓勵提供其他美化市容設施、康樂場地,例如會所,及遊樂場地等。只要引用《建築物條例》第42 條,這些設施也可豁免計入建築樓面面積內。

 

豁免愈多密度也日增

 

     調查小組認為,這是值得嘉許的政策,可惠及有關建築物的許多居民,改善他們的生活;但後果也隨之產生,豁免愈多,建築物的高度、體積和密度也就日益增加。

 

     法例對發展項目施加的管制放鬆了,原因不單是由於建築事務監督就公共交通總站錯誤引用《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也因為基於良好動機而削弱了《建築物條例》第42條施加的管制。

 

     調查小組建議,若該發展項目的高度、體積和密度均屬過量,原因就是法例管制不足,故須恢復對建築樓面面積上限的管制。這可以從數方面�手,包括:

 

•檢討法例,並修訂《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列入環保設施、美化市容設施及類似設施,一律根據規例予以豁免。此舉還可避免在一般的情況下引用《建築物條例》第42條,從而讓法例可以嚴謹執行;

 

部門加強溝通施管制

 

•規劃署協同城規會應施加管制,在分區計劃大綱圖內加入適當的限制。規劃政策也應在契約的特別條件中加以反映,參與政府土地發展和相關管制的部門也須加強溝通合作。在契約條件中訂明可豁免的建築樓面面積上限、可批出的額外樓面面積上限及總建築樓面面積的上限,都是當局現正積極考慮的措施;

 

•特別條件如能清楚列明對發展商的要求,對建築事務監督行使酌情權方面,會大有幫助。若有意把某地盤作為某類地盤發展,則應加以說明。同樣地,假如有意把政府房舍計入或不計入建築樓面面積內,亦應加以說明。總而言之,原則就是草擬特別條件時,要盡量清晰明確;

 

•當局應從速跟進現已展開的工作,研究設定建築樓面面積和豁免建築樓面面積的上限,作為管制方法;

 

•在管制這類發展項目時,應在局方領導之下,促進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當局現正採取相應步驟,邁向這個目標。

 

     有關西灣河發展項目獨立調查小組的報告全文和摘要,已上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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