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及勞工局修訂《運貨貨櫃(安全)條例》,以確保貨櫃的安全,使之與現行國際間的貨櫃安全要求一致。
修訂條例草案明天(4月13日)刊憲,4月26日提交立法會。
草案主要涉及4個範疇的修訂,包括:
•擴大該條例的適用範圍,使批准貨櫃及批准貨櫃檢驗程序的條文涵蓋任何地方生產的貨櫃;
•把批准貨櫃的職能全部委予獲授權人士;
•訂明在何種情況下貨櫃擁有人、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須移除有關貨櫃的安全合格牌照;
•賦權海事處處長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在申請批准貨櫃檢驗程序時須一併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有關修訂曾諮詢香港港口發展局轄下的港口發展諮詢小組、香港航運發展局轄下的航運服務專責小組、港口行動事務委員會、臨時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以及船舶諮詢委員會這些諮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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