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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7日
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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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規會修訂延期申請規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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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規劃委員會今天公布兩份規劃修訂指引,規定延期申請須最遲於指定期限屆滿前6周提交,以便城規會有足夠時間處理申請及諮詢有關部門。在不足指定期限屆滿前6周提交的申請,可能不獲受理。

 

     兩份修訂規劃指引是編號34A及35A,有關延長展開發展期限及延長履行臨時用途╱發展的規劃許可附帶條件的期限;修訂旨在為申請人提供更明確的指引,在何時需要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A(2)條作出延期的申請。

 

     根據修訂指引,若經批准的發展未在指定時限內展開或若規劃許可附帶條件未在指定時限內履行,規劃許可即告失效╱撤銷。

 

     如許可在城規會考慮該申請時已失效╱撤銷,則申請即使是在指定期限屆滿前提交,也不會獲城規會考慮。在這情況下,申請人須按現有的法定圖則規定,就有關發展重新提出第16條申請。

 

     如欲參閱該兩份修訂的規劃指引,可聯絡城規會秘書處(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15樓、電話:2231 4810或2231 4835),也可瀏覽城規會網頁。如有查詢,可致電熱線(2231 5000)或電郵致enquire@plan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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