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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20日
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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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濫發電子信息展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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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及科技局建議,立法遏止濫發電子信息,並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建議規管只限於商業性質的電子信息,豁免由專人致電的推銷行為。

 

     規管採用「選擇不接收」機制,並設立「不收信息名冊」,現階段只就預錄聲音或影像信息、傳真信息,以及短訊╱多媒體信息設立名冊。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今天在多個商會聯合舉辦的午餐會上致辭時表示,規管未經收信人許可而發出的商業性質電子信息,可確保有關規管按需要而制訂,也可令對政府存疑的人士和陰謀論者釋疑,明白政府絕非利用建議的法例,限制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

 

     建議的《未經收信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信息條例草案》法例,採用科技中立原則,涵蓋所有形式的電子信息,配合日後因應科技及服務發展而出現的嶄新電子信息。

 

可以選擇不接收

 

     曾俊華指出,傳統由專人致電現有或有潛力的客戶的推銷行為,可獲豁免,讓正常及合法的市場促銷活動繼續進行。

 

     採用「選擇接收」或「選擇不接收」機制規管濫發電子信息,則維持原先的建議,採用「選擇不接收」機制。

 

    「選擇不接收」機制可為企業提供推廣產品的空間,從而促進中小型企業的發展,而接收信息者,也有機會先閱覽宣傳資料,才決定是否繼續接收更多信息。

 

     為改善「選擇不接收」機制中的不足之處,即商業電子信息的收信人,須向不同發信人要求停止接收信息。該局建議設立「不收信息名冊」,支援「選擇不接收」機制。

 

設不收信息名冊

 

     一旦任何電子地址載列於名冊內,其法定效力即等同已向所有電子促銷商提出要求,停止再把任何商業電子信息發送至該電子地址。

 

     不過,設立「不收信息名冊」制度,不能適用於所有電子通訊類別,例如電郵信息,而電郵地址名冊也可能為濫發電子信息者,提供確實的電郵地址清單,幫助他們濫發電郵。

 

     曾俊華說:「現階段較適宜就預錄聲音或影像信息、傳真信息,以及短訊╱多媒體信息設立『不收信息名冊』。」

 

適用於境外行為

 

     他指出,建議的《條例草案》將訂明適用於境外行為,只要任何商業電子信息有「香港聯繫」,該信息便需要遵守《條例草案》的規定。

 

     訂明適用於境外行為,有助促進香港與海外執法機關的合作,並向海外的濫發信息人士傳達明確信息,表明香港政府不容忍他們的行為。

 

     曾俊華說:「如果你把自己的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加入『不收信息名冊』,假設你深夜時分在紐約仍然接獲電子促銷商的預錄話音信息,該電子促銷商便已違反規管條例,電訊管理局可採取執法行動。」

  

違規商戶罰十萬

 

     調查將按投訴進行,證實受影響的市民,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向違例發放信息的人索償,申索時效期限為6年;違反規定的商戶,最高可判罰10萬元,如果繼續干犯,則每天罰款1,000元。

 

     有關的立法建議詳情,可瀏覽這裡

 

     市民可郵寄至香港花園道美利大廈2樓工商及科技局,傳真至2511 1458,或電郵至uem@citb.gov.hk遞交意見,截止日期為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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