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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5日
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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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加簽航空維修技術互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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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與加拿大簽訂「航空維修技術安排」諒解備忘錄,互相確認兩地航空維修機構的資格,令兩地航空維修機構可維修保養對方註冊飛機的組件。

 

     民航處與加拿大運輸部民航局,今天在港簽訂「航空維修技術安排」諒解備忘錄,互相確認兩地航空維修機構的資格。

 

     在一般情況下,航空維修機構在准許為飛機維修組件前,須先取得飛機註冊地民航局的批准,並須遵守該民航局的規例、接受審計及符合技術標準。

 

     香港與加拿大簽訂的諒解備忘錄,互相確認兩地航空維修機構的資格,令兩地的航空維修機構,可維修保養對方註冊飛機的組件。

 

     諒解備忘錄簽訂後,香港的航空維修機構毋須向加拿大運輸部民航局申請,便可替加拿大註冊的飛機提供組件維修服務,加拿大的航空維修機構,也可為香港註冊的飛機維修組件。

 

     民航處助理處長曾煜本表示,各民航局間的資格互認和合作,可減少重複的批核程序和審計工作,讓作為監管機構的民航局與航空業界,均能更有效的運用資源。

 

     曾煜本指出,在資格互認安排下,透過共同認可的適航標準,航空維修水平必定有所提升。

 

     香港2002年與中國和澳門簽訂同類的飛機維修機構互認協議,2004年與新加坡簽訂同類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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