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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12日
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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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輪電動踏板車不能在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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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署指出,「兩輪電動踏板車」屬於《道路交通條例》定義下的機械驅動車輛,並應分類為電單車。不過,由於該車的設計及構造,並不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要求,運輸署不能為該車登記及發牌。

 

     該署今天回應近日有關「兩輪電動踏板車」的報道時指出,「兩輪電動踏板車」的設計及構造,是由動力推動以運載司機及其個人物品,屬於道路交通條例定義下的機械驅動車輛,並應分類為電單車。

 

     不過,由於該車的設計及構造,並不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要求,運輸署不能為該車登記及發牌。因此,市民不可在本港道路或私家路使用該車。

 

     按《道路交通條例》定義,道路包括所有公眾可連續或間歇進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車場、通道、徑、路及地方,不論其是否屬於政府財產。

 

     運輸署指出,市民購買該車時,應先了解情況及其可用範圍,以免被檢控及負上法律責任。

 

     該車的入口商及零售商售賣該車時,也應清楚指出該車不能合法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3條(3)款,入口商及零售商需證明有合理因由相信該車不會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違者可被處罰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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