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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權益:民政事務總署表示,《200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協助業主立案法團執行職務,釐清有關業主委任代表的安排和規定,並保障業主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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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總署建議引入規例,強制所有業主立案法團為大廈公用地方投保第3者風險保險;而每份保單就每宗引致第3者身體受傷或死亡事故的最低承保額,不得少於1,000萬元。
《200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協助業主立案法團執行職務,使委出管理委員會的程序更為合理,並保障業主的權益。
就成立法團方面,條例草案建議清楚訂明管委會須遵照《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的程序行事,而非按照個別大廈的公契辦理;從而釐清現行有關條文含糊之處,使法團成立時能按照條例而非公契的規定運作。
釐清委任代表安排
條例草案也提出多項修訂,釐清《建築物管理條例》中,有關業主委任代表的安排和規定。
修訂內容包括清楚訂明委任代表的規定,例如舉行業主會議須在24小時的絕對期限前遞交委託書、法人團體業主委任代表的程序,以及在條例中加入委託書的標準格式。
為了加強法團監控物業管理公司財政安排的能力,條例草案訂明,經理人須就管理大廈所收取的款項,開設以法團為戶名的獨立信託或客戶戶口。
遵守相同採購規定
法團和經理人在法律上須遵守相同的採購規定,如所採購項目的價值超過20萬元,或超過法團每年預算的20%(兩者以較小者為準),須以招標方式取得。
如招標的價值超過法團每年預算的20%,則須由法團透過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決定接納或拒絕。
民政事務總署表示,已廣泛諮詢公眾和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有關擬議修訂的項目;並相信,修訂有關大廈管理的法律架構是適時及恰當的,能裨益所有業主和法團。
條例草案今天刊憲,4月27日呈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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