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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7日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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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灣磋商文件呈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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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今天去信紅灣半島發展商,重申地政總署署長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或批准擬議重建的項目,以及是否同意契約的任何修訂;並促請發展商正面回應社會對其計劃所提出的關注。

 

     信件指出,發展商不能假設地政總署署長批准或同意其計劃,或同意有關的契約修訂。該地段任何重建如不符合總綱發展藍圖,和已獲批核的景觀設計計劃,便須修訂。

 

     根據賣地條款特別條件第(11)(a)條,除非該地段的重建項目是依據總綱發展藍圖,否則重建不得進行;而任何重建計劃也必須符合賣地條款的其他特別條件。

 

     根據賣地條款一般條件第(7)(b)條,重建前必須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同意,而重建樓宇的類型及價值,也有可能須得到地政總署署長的批准。

 

     由於傳媒已廣泛報道發展商計劃拆卸紅灣半島進行重建。政府促請發展商正面回應社會對這計劃的關注,並且不能假設地政總署署長會批准或同意其計劃,或同意有關的契約修訂。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因應立法會議員表達的關注,將在符合《公開資料守則》有關回應索取資料要求的原則下,向立法會提交政府與發展商磋商的有關文件。

 

     該局表示,在昨天的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已把有關的土地契約條款和總綱發展藍圖,提交各委員參閱。

 

     今年2 - 3月期間,該局也曾應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的要求,提交有關修訂土地契約條款的文件和計算補地價的資料;該些文件將再次提交立法會全體議員。

 

     至於與發展商的往來信件和記錄,也將因應與發展商進行調解所需要遵守的保密條款,在徵得發展商同意後,交予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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