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2月31日生效,修訂條例賦予建築事務監督權力,向違例建築物所在處所的業主發出警告通知。
條例訂明,任何人士如阻礙業主立案法團,按法定命令清拆在公用地方的違例建築或修葺工程,可被檢控。
屋宇署署長鄔滿海今天在記者會上表示,修訂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引入警告通知、檢控不合作業主,以及提高某些違反建築物條例的刑罰。
修訂條例賦予建築事務監督權力,向違例建築物的業主發出警告通知,若有關違例建築物沒有在指定限期內拆除,屋宇署將把警告通知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建築事務監督在違例建築物被拆除後,將向土地註冊處遞交針對有關警告通知的滿意文書,把有關警告通知註銷。
阻清拆或修葺可被控
修訂條例訂明,任何人士在缺乏合理辯解下阻礙業主立案法團,按照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法定命令,在公用地方清拆違例建築或修葺工程,可被檢控;最高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修訂條例清楚訂明,當局向那類人士送達清拆令;清拆令應送達違例建築物所在單位的業主,或與違例建築物相連的單位的業主。
至於違例招牌,清拆令將按下列次序送達;委託豎設招牌的人,收取招牌租金的人或招牌所在處所的業主。
修訂條例將提高一些罪行的罰款:
•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而進行建築工程的最高罰款,由目前的10萬元增至40萬元;每天罰款由5,000元提高至20,000元;
•欠缺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最高罰款會由50,000元增至20萬元,每天罰款由5,000元增至20,000元。
新項目須設緊急通道
修訂條例也規定所有新發展項目必須提供緊急車輛通道,從而提高樓宇的安全要求。
至於已設有緊急車輛通道的現存樓宇,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應妥善保養有關設施。修訂條例訂明,如緊急車輛通道有任何破舊或欠妥之處,建築事務監督可向業主發出修葺令。
修訂條例為查閱樓宇紀錄及複印非核證副本等服務引入新的收費機制,有關收費水平將以「用者自付」原則訂定。
查詢修訂條例詳情,請致電熱線262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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