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重申,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的合約,是依據既定程序批出,絕對不是倉卒簽訂;並表示,有關指摘毫無理據並與事實不符,對此深表遺憾。
該局回應傳媒就保護海港協會主席陸恭惠6月8日發表的公開信的查詢時指出,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的主合約在2003年2月10日批出;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也在同年2月28日動工。
城市規劃委員會在2003年2月27日收到保護海港協會通知,內容指保港協會已就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正式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但該宗司法覆核,是針對城規會對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所作的�定,與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無關。高等法院在2003年2月28日,批准保港協會的司法覆核申請。
保港協會就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向高等法院申請的司法覆核及暫緩令,是在2003年9月25日提出的。
在此之前,政府並沒有收到任何團體的通知,將對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提出任何司法覆核。
由於當時政府不會知道有中區填海司法覆核的官司,故不存在意圖造成,也不可能造成所謂的「既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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