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建議,就比較簡單和規模較小的建築工程,成立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小型工程由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毋須把建築圖則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可以自行施工,或在認可人士及(如有需要)在註冊結構工程師的監督下進行工程。
屋宇署署長鄔滿海表示,2003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精簡樓宇監管制度和改善居住環境。
鄔滿海說:「實施精簡的小型工程的程序後,既可節省樓宇業主和建築業界的時間和費用,公眾安全亦得到更佳保障。」
小型工程包括樓宇內的樓梯,細小的輕質簷篷,以及大部分招牌。
鄔滿海表示,建築事務監督將明確規定各類小型工程,在需要時作出修訂。
屋宇署將抽樣查核這些小型工程,確保符合建築物條例規定的技術標準。
條例草案將清楚界定清拆違例建築工程的責任誰屬,以及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就違例建築工程發出警告通知,以及把有關通知在土地註冊處登記。
鄔滿海說:「為了讓業主立案法團較易遵守法定命令,條例草案也會訂明,如業主阻礙業主立案法團遵守建築事務監督的命令,可被當局檢控。」
2003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已於上周四刊憲,下周三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返回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