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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19日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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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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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安全條例草案》明天(5月20日)刊憲,6月2日提交立法會,引入食物追蹤機制,確保一旦發生食物事故,當局可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

 

     根據條例草案,從事食物進口或分銷業務的人士,均須向食物環境�生署登記,登記有效期3年,續期每次3年,費用分別為195元及180元。已按其他條例登記或取得牌照的食物商,可獲豁免登記。

 

     條例草案規定,任何人如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在香港進口、獲取或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須保存交易紀錄;零售商須保存購入來貨紀錄。

 

     草案建議活水產及保質期為3個月或以下的食物,交易紀錄須備存3個月;保質期超過3個月的食物如罐頭食物,交易紀錄則須備存24個月。

 

     政府在登記制度生效後給予6個月寬限期,然後才實施有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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