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今天(12月15日)宣布,2010年2月1日起實施動物售賣商牌照的附加條件,屆時寵物店只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犬隻;違規者可被罰款或吊銷牌照。
附加條件中的認可來源,指持牌犬隻繁殖者、其他持牌寵物店及真正私人狗主;寵物店可合法輸入狗隻,但狗隻須領有由漁護署發出的有效入口許可證,以及由出口地方的獸醫事務當局所發出有效的健康證明書。
從其他持牌動物售賣商或狗隻繁殖者取得的犬隻,須附有發票或銷售單據,詳列狗隻的晶片編號、品種、數量、交易日期及來源。
如從私人狗主購入狗隻,必須取得由狗主簽署的聲明書,說明提供狗隻的人士是出售狗隻的主人;狗隻也須附有由註冊獸醫發出的證明書,列出狗隻的晶片編號,並註明牠是有關私人狗主所擁有並已領牌狗隻的後代。
如狗隻超過5個月大,必須在出售後5天內把有效的狗隻牌照轉予有關的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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