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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21日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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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條例本年度呈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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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生局局長周一嶽表示,國家質檢總局加強供港澳菜場及加工企業的源頭及監督管理,完善產品溯源制度,並加重相關的懲處,從而提高市民對內地供港蔬菜的信心。

 

     周一嶽今天(10月21日)回覆立法會議員李華明時表示,國家質檢總局修訂《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11月1日起施行。

 

     菜場及加工企業須建立及保存蔬菜生產及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工企業須在成品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的標識上註明產品生產資料。

 

     當局計劃在本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加強食物安全監管,包括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強制登記制度,以及要求食物業經營者妥善備存食物進出紀錄。

 

     現時供港的蔬菜,必須來自註冊菜場及收購加工企業,並隨貨附有相關證明文件確保食用安全,以及在運輸包裝上掛上列出蔬菜來源資料的標籤,以便追溯來源。

 

     內地檢驗檢疫當局的監管措施,包括實施菜場和收購加工企業的源頭管理。每批入口蔬菜隨貨文件的內容及資料,須於報檢時由檢驗檢疫當局核實,而運載的車輛均須鉛封,於報檢時由檢驗檢疫當局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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