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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1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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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住戶拒絕提供入息資料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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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龍城裁判法院今天(1月21日)裁定,1名公屋住戶因為拒絕就公屋住戶入息抽樣統計調查提供入息資料,罪名成立,罰款2,400元。

 

     房屋署2007年1月起,每月隨機抽樣選出2,000個公屋住戶參與統計調查,被選中的住戶須填寫一份「入息申報表」,並在表格所述期限前交回。

 

     案中住戶雖經房屋署職員多次提醒,在期限屆滿後仍沒有交回「入息申報表」。經詳細調查後,房屋署決定提出檢控。

 

     此個案為房署因應公屋住戶入息抽樣統計調查而提出的首宗檢控。有關統計調查運作一向良好,住戶回應率達99%;只有少數住戶因各種合理原因,而未能及時提供資料。

 

     根據《房屋條例》,任何人士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所訂明的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目前最高刑罰為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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